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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6人被行政拘留5日!在短视频平台直播PK互相辱骂,扰乱公共秩序等,

2022-11-26| 发布者: 浦江新媒体| 查看: 135| 评论: 1|文章来源: 互联网

摘要: 重要资讯,实时更新疫情当前,伊犁州党委、州人民政府迅速部署,各族群众积极响应,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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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资讯,实时更新

疫情当前,伊犁州党委、州人民政府迅速部署,各族群众积极响应,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,但个别网民通过互联网煽动扰乱公共秩序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、直播间互相辱骂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根据情节轻重,对相关人员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。

案例一:伊宁市网民丁某寻衅滋事案

2022年11月12日,网民丁某(女,34岁,活动地:伊宁市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散布不当言论,煽动聚集,扰乱公共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丁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。

案例二:伊宁市网民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案

2022年11月14日,网民帕某(男,32岁,活动地:伊宁市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发布涉疫虚假消息,且被大量转发,造成恶劣影响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帕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。

案例三:察布查尔县网民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案

2022年11月14日,网民文某(男,45岁,活动地:察布查尔县)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发布涉疫虚假消息,且被大量转发,造成恶劣影响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文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。

案例四:伊宁市网民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案

2022年11月14日,网民陈某(女,52岁,活动地:伊宁市)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短视频平台发布,造成恶劣影响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。

案例五:新源县、特克斯县网民扰乱公共秩序案

2022年10月14日,网民阿某(女,29岁,活动地:新源县)与库某(女,41岁,活动地:特克斯)在短视频平台直播PK互相辱骂,并大肆使用淫秽污秽言论博人眼球,扰乱网络公共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十二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》第十三条、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公安机关依法对阿某、库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。

网信部门、公安机关郑重提示,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,广大网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、官方渠道了解疫情动态,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、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。对编造散布涉新冠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防控措施、煽动对立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,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、绝不姑息。希望广大网民知法守法、文明上网、同心抗疫,积极举报网上违法违规信息,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。

伊犁州互联网信息办公室

2022年11月16日

来源:新疆伊犁网络举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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